一、為什么要制定《關于非住宅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增加多元化住房租賃供應主體,支持和規范非住宅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行為,有效解決南寧市住房租賃供需平衡問題,拓寬住房租賃房源供給渠道,促進南寧市住房租賃市場規范有序發展,有必要制定《關于非住宅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據有哪些
(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
(二)《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證監會關于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
(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場監管總局 銀保監會 國家網信辦關于整頓規范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建房規〔2019〕10號)
(四)《財政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的通知》(財綜〔2019〕2號)
(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19號)
(六)《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 發展改革委 公安廳 財政廳 國土資源廳 工商局 國稅局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 廣西證監局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租賃市場培育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8〕14號)
(七)《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寧市培育發展住房租賃市場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辦函〔2019〕171號)
(八)《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加快推進中央財政支持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試點工作方案》(南府辦函〔2020〕188號)
(九)《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寧市非住宅商品房去庫存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辦函〔2020〕194號)
三、《通知》的主要內容解讀
《通知》共七條內容,另有一個附表。
第一條適用范圍,闡述了本《通知》的適用范圍和明確非改租概念定義;第二條至第五條分別就非改租工作的原則、機制、要求、流程作出了規定和闡述;第六條懲戒措施,明確涉嫌弄虛作假、違規違章等非誠信行為的懲戒舉措;第七條附則對《通知》實施日期等作出規定;附表為南寧市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項目申請表。
(一)適用范圍。《通知》明確了非住宅用房改建為租賃住房適用范圍,即本市規劃區域內已建成的、閑置或低效使用的商業、辦公、廠房等非住宅用房,以棟、單元、層或相對獨立部分為單位經批準改建為租賃住房,且非住宅改建為租賃住房項目不改變原有建設用地性質、規劃條件、房屋屬性等控制指標。
(二)工作原則。《通知》明確適用原則有三,一是政府引導、市場主導;二是整體確權,性質不變;三是納入平臺,統一監管。
(三)工作機制。明確建立南寧市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項目聯席會議審查制度,在項目實施前通過聯席會議論證可行性及批準改建;并確定市直、城區(開發區)相關部門按建設工程監管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聯審會議批準改建租賃住房的項目開展設計審查、審批許可、驗收備案等工作。
(四)改建要求。《通知》對參與非住宅改建租賃住房項目設定明確要求,一是權屬清晰,主體明確;二是規模發展,完善配套;三是堅持標準,確保安全。
(五)實施程序。《通知》明確實施程序,即提交申請-可行性論證-改建審批-實施與驗收-運營管理,共五個工作環節。
(六)懲戒措施。《通知》明確對于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改建、項目營銷“以租代售”虛假宣傳,將改建后租賃住房用于非租賃住房用途、分割抵押和銷售轉讓等違規行為,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可采取終止改建行為、限期改正、取消獎補資格、納入誠信懲戒名單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附則。《通知》明確武鳴區、廣西-東盟經濟技術開發區及各縣相關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明確《通知》實施的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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